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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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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创业了,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013-11-29 11:22  

我创业了,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⑴ 创业社保补贴

 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⑵ 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在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2012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胶南基本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⑶ 创业场租补贴

在鄞州�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首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且在2011年1月1日后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签订场租协议期限1年以上的,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场租补贴。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年租金10%的场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⑷ 创业培训补贴 

对有创业项目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教育并取得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150元的补贴。对已创办创业实体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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