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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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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报
2013-05-24 09:56  
 来源: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作者: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01日
 
●事项名称
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报
●实施主体
宁波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申报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 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人员;
2. 普通高校毕业生;
3. 复退转业军人;
4. 农村劳动力。
●申报条件
在市辖各区范围内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满1年。
●补贴标准
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
●申报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被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为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5.《宁波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
其中,失业人员还应出具《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因享受创业人员社保补贴已上交证件的人员由计算机识别身份);高校毕业生还应出具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退转业军人还应出具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
●办理程序
1. 向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2.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创业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 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复审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4.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后下拔。
●申报时间
随时申报,定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第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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