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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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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3-09-20 10:49  

各位同学:

为做好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3〕56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3-2024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1. 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 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院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于9月20日启动。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应用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操作指南见附件5),并提交必要佐证材料以供审核。

    (二)学院认定

    1. 班级认定评议组(需由班主任牵头)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并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中通过,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系统中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型,在系统中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资助对象。

    (三)公示提交

    经班级评议组认定后的资助对象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将学生申请表纸质版、汇总表(附件2)、班级评议表(附件4)上交学院审批。

    三、注意事项

    各班级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班级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纸质版《主动放弃资助声明》(附件3)签字确认后上交学院存档,并上交电子扫描件以“班级+姓名”命名。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四)《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请各班于9月25日上午11点前完成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审核工作,于9月26日下午16点前完成系统审核工作,并将《申请表》、《主动放弃资助声明》、《2023-2024学年资助对象认定班级汇总表》(班主任和经办人签字)、佐证材料复印件、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纸质版报送至学院学工办(李达三外语楼106);将《主动放弃资助声明》、《2023-2024学年资助对象认定班级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528897084@qq.com。

    联系人:施老师

    联系电话:0574-87600462

     

    附件1: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2: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汇总表

    附件3:主动放弃资助声明-模板

    附件4: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参考模板)

    附件5:(学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使用指南

     

    外国语学院学工办

    2023年9月20日

 

附件【附件1: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doc】已下载次
附件【附件3:主动放弃资助声明-模板.docx】已下载次
附件【附件2: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汇总表.xlsx】已下载次
附件【附件4: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参考模板).doc】已下载次
附件【附件5:(学生)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使用指南.pptx】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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