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宁大政〔2023〕127 号)中关于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的最新规定,修订《宁波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以及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年满18周岁的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本、专科生以及研究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原则上可在每年6月向带班辅导员提出下一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
第二条 可申请校外住宿的特殊情况是指:
1.本人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需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长期安静调养。办理此条医院证明上需写明类似“不适宜群体居住,建议不在学校住宿”等相关说明;
2.学生亲属有重疾必须学生本人近身照顾(需街道以上相关证明);
3.已婚;
4.延长学业学生;
5.因培养环节或教学实践等需要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程序如下:
1.具备申请资格的学生下载附件1《宁波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和附件2《宁波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
2.学生按审批表和校外住宿协议书的内容如实填写校外住宿理由,由带班辅导员联系家长核实情况,并经班主任(导师)、家长签字同意或附上家长表示同意的有关材料。
3.学院初审通过后,学生应在一周内提供租房协议、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若未能按时提供或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校外住宿资格;
4.所有申请材料上交带班辅导员,线下程序完成后需在系统内同步申请(风华宁大-宁波大学公寓-公寓申请-公寓退宿申请),并在审批通过后七天内至宿舍管理员处办理手续,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凡不及时办理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收取住宿费;
5.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带班辅导员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每次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学年,在申请有效期限内的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住宿;校外住宿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带班辅导员申请继续校外住宿或校内住宿。
第四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不得租住自建房、严禁租住危房,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导师、班主任和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第五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生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并作违规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一经发现,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定期排摸校外住宿学生并抽查学生校外住宿手续办理情况,学院至少每学期实地走访校外住宿学生1次,至少每个月联系校外住宿学生1次,至少每学期联系学生家长1次,加强沟通与教育管理。
附件1《宁波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
附件2《宁波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