寝室是大学生健康成长、交流思想的重要阵地。寝室长是联系寝室成员、辅导员和宿舍管理者的重要桥梁,为积极发挥寝室长对寝室的管理与服务职能,促进文明寝室建设,根据宁大学工〔2025〕10号《宁波大学寝室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寝室长是寝室日常教育管理和文明寝室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是学生干部队伍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寝室长作为学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落实寝室长工作“五要五报”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危机事件,更好实现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学院文明创建及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二条 寝室长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质优秀,学习成绩良好,无违规违纪处分、无通报批评记录,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责任心强,善于沟通,关心同学,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与奉献精神,在同学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寝室集体活动;
(四)热爱生活,为人乐观开朗,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善于提高工作能力;
(六)能严格遵循寝室长工作中的相关原则;
(七)符合学生干部任职的其他要求。
每个寝室均须设立一名寝室长,原则上由各宿舍成员民主推选产生,经辅导员审核推荐,报学院备案。担任寝室长的人员需要具备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或学生干部身份,一经确认,原则上不随年级上升而更换。如需更换寝室长,须由寝室内部人员协商、民主推选,并将最终结果上报辅导员审核、任命,并报学院备案。
第三章 寝室长工作职责
第三条 开展寝室文化建设。寝室长需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寝室成员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温馨和谐的寝室文化氛围。定期组织寝室成员积极参与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协同推进学习型寝室创建,增强寝室成员的归属感、成就感和集体荣誉感。
第四条 加强寝室文明建设。寝室长应带头践行文明礼仪,组织寝室成员共同维护寝室安全、卫生与秩序。定期开展安全主题教育,重点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防范电信诈骗、消防人身安全、防盗窃财产安全等安全知识,定期组织寝室成员进行卫生打扫和安全自查,及时排除潜在隐患;同时,督促寝室成员按时返回宿舍就寝,严格执行寝室文明公约,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倡导“文明寝室”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引领、互评互促,营造和谐向上的寝室氛围。
第五条 关注寝室成员心理健康。寝室长需认真学习和积极宣传心理知识,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寝室成员心理状况信息排查、收集与反馈。密切关注寝室成员的情绪、行为变化,及时掌握心理动态和精神状态,对异常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动员并组织寝室成员参与校院举办的各类心理健康活动,推动建立“寝室-班级-学院-学校”四级心理支持网络,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的全面和谐发展。
第六条 做好寝室公共服务工作。寝室长需负责寝室硬件设施的报修工作,建立寝室设施定期检查机制,及时向物业或相关部门反映住宿环境和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积极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活动和义务劳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达学校管理政策,收集反馈学生合理诉求,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寓管理格局。
第七条 高效落实“五报”工作。寝室长应建立常态化观察机制,主动了解并关心室友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生活状态及身心健康,若遇到涉及意识形态、心理健康、夜不归宿、舆情信息或安全突发事件,须立即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汇报。定期参加“五报”工作专题培训,提升风险研判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筑牢学生安全稳定防线。
第四章 寝室长的培养与管理
第八条 寝室长的培养。实施"三级联动"培养管理机制:学校每学年组织寝室长业务培训,每学期召开寝室长工作会议;学院每学期至少组织 1 次寝室长培训,内容涵盖寝室长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安全知识宣传、宿舍人际关系维护、常见心理问题的症状识别、模拟异常心理事件上报流程等;公寓层面定期举办“寝室长工作坊”,通过头脑风暴等活动提升实战能力,通过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寝室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寝室长的管理。学校管理部门统筹全校寝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校寝室文化活动,开展校级寝室长培训,收集和反馈学生对寝室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明确寝室长的选拔、培养、考核等内容,具体负责本院寝室长的日常管理。学院定期召开寝室长会议和培训,指导和监督各班级寝室长的工作。
第五章 寝室长的考核与表彰
第十条 寝室长考核。寝室长考评采用评分制,考评表详见附件《宁波大学外国语学院寝室长评分表》学院定期对寝室长进行考核,每学年考核1次。
1.考核内容。包括寝室文化、寝室文明、会议出勤、心理健康关注、公共服务工作等(详见附件2)
2.考核流程。学生以寝室为单位申报、各班级生活委员审核、本科生寝室由权益服务部复核/研究生寝室由研究生会生活部复核、文明寝室辅导员评估、学院学工办综合评定,全院公示;
3.考核结果。寝室长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
4.若寝室长考核不合格,应按照流程重新选拔;同时设立申诉复议渠道,保障考核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下列情况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工作中有徇私包庇行为;
(2)考核分数为负分的;
(3)寝室成员使用违禁电器受到校级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或受到校级处分的。
第十一条 寝室长考核结果评定。
1.原则上,考核分数位于全院寝室长总数30%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前5%将直接推荐至学校参评“优秀寝室长”荣誉称号;
2.考核分数位于全院寝室长总数30%-60%的,且未有寝室成员因使用违禁电器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的、本学年寝室卫生无月度不合格记录的寝室长考核为良好;
3.考核分数位于全院寝室长总数60-100%的,寝室长考核为合格,但若有寝室成员因使用违禁电器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的,不予加分或认定;
4.若认定为“不合格”,由学院学工办综合研判进行评定。
若按照5%的比例推荐校级“优秀寝室长”荣誉称号时寝室长分数相同,则按照寝室文明、寝室文化、心理健康关注、会议出勤、公共服务工作五个模块的顺序,分数高者优先。若各模块分数相同,则以评定学年寝室卫生不合格数量少者优先。
第十二条 寝室长表彰。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按照学校下发指标,根据全院寝室总数5%的名额组织“优秀寝室长”荣誉评选并开展星级认定。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在同等条件下,择优推荐入党,向学工部推荐参评校级“优秀寝室长”。同时,担任寝室长一学年且考核合格及以上,本科生非学业因素“社会工作”一项可直接评为“优秀”,研究生可参与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同时担任寝室长一学年且考核合格及以上可在研究生综合测评“学生干部”板块加2分。若被评为“校级优秀寝室长”可再加2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项,由外国语学院学工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附件1:“五要五报”工作要求
附件2:宁波大学外国语学院寝室长年度工作考核表